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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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29 浏览:来源:机械工程学院学工办

湖工大监〔20171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工作部(处)、武装部 2019129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工业大学普通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国际学生以及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 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组织

第五条 学校设立“湖北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学院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人组成,必要时可另外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学院、各职能部门对有关申诉事宜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申诉处理过程中采取回避制度。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申诉,行使复审职能;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审议,提出对学生申诉的复查结论。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处理意见三个环节组成。

第九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由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提出的方式。学生在申诉期内可以直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写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及举证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及申诉人签名。

第十一条 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在申诉期限内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三)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四)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五)有证据证明作出本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对学生申诉的受理。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的处理。符合申诉条件的申诉,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并予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理或者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予以复查处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

(二)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作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处理意见。对变更留校察看及以下处理或者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经过复查作出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意见必须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若学生本人未及时收到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