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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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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6 浏览:来源:

湖北工业大学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主要由校党委委员、校纪委委员、党外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可以根据学习内容需要适当扩大有关人员参加。

第三条 学校党委对校党委中心组学习负主体责任,校党委书记是中心组学习第一责任人。校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方案,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学习。校长和校党委分管领导任中心组副组长,主要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组织、协调工作。组长不能参加学习时,可委托副组长代行职责。

第四条 中心组配备学习秘书,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同志担任,负责做好学习服务工作,包括拟定学习计划、选定参考书目、准备学习资料、下发学习通知、做好学习记录、编发学习情况通报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理论学习专项经费,保障购买学习辅导教材、举办学习报告会和培训班、开展走访调研等活动开支。

第六条 中心组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1.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3.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和决议;

4.国家法律法规;

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6.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7.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科技、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知识;

8.改革发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9.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10.高等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新理论、新政策、新动态;

11.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部署。

第七条 中心组学习采取集中研学、专题辅导、考察调研、个人自学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集中研学全年不少于八次,原则上每个月开展一次,如上级领导机关有重要指示精神需要传达学习,中心组学习可及时安排。集中学习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和要求经组长同意后,由党委宣传部通知有关人员。

第九条 中心组成员必须准时参加学习,一般不得请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事前必须向组长请假并获得批准,同时向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中心组每次集中研学时,一般安排部分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围绕学习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研讨、交流,相关成员集中学习前都要做好相应准备,围绕学习主题拟定研讨发言提纲。

第十一条 邀请有关人员为中心组作学习辅导报告的,事前要对报告人进行核查并告知讲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同时,严格过程管理,发现错误思想言论必须立即制止并当场肃清影响。

第十二条 中心组每次开展集中学习时,宣传部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会后进行宣传报道,并及时向省委高校工委报送学习情况。

第十三条 中心组成员学习过程中要认真做好笔记,学习笔记每年集中抽查调阅一次,由组长审阅,并供上级党组织检查。

第十四条 中心组成员要结合自己学习情况和工作实际,每年撰写1-2篇学习心得或体会文章。

第十五条 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开展学习,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各分党委、党总支书记作为组长负责组织实施,每学期学习不少于三次,并严格“一会一报”制度,及时将每次学习情况上报党委宣传部。

第十六条 校领导每年到所联系的学院党委中心组参加并指导学习不少于一次。校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分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基层党组织评先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